【財華社訊】9月3日,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關於加快推進低效用地再開發促進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提出,探索實施土地置換。對實施區域統籌和成片開發涉及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零星低效用地,國有建設用地之間、集體建設用地之間,可按照「面積相近或價值相當、雙方自願、憑證置換」原則,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進行置換,不認定為交易行為,不涉及核繳相關稅費。置換地塊需已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權屬證書,無抵押、查封等權利限制情形,且至少一方已納入低效用地數據庫,價值差額部分可通過貨幣、物業等方式補齊。置換地塊可憑置換方案及相關批復文件、置換協議等材料辦理不動產登記,無需提交相關稅費繳納憑證。鼓勵探索「先徵收、再置換」等方式,實施國有建設用地與集體建設用地置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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