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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股东是否存在“三类股东”?华通线缆IPO获反馈

日期:2020年2月9日 下午7:16作者:Lemon

  2月9日,资本邦讯,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通线缆”)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一、规范性问题

  1、关于实物出资及集体企业改制。要求公司补充披露:(1)历次实物出资是否履行评估、验资等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出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出资瑕疵;(2)张文东代张文勇补缴210万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股权代持;(3)华通电线电缆厂改制的法律依据是否明确,有关改制行为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是否存在程序瑕疵或与有关法律法规明显冲突的情形,是否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历次增资与股权转让。要求公司补充披露:(1)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原因、资金来源及是否合规,增资与股权转让价格的定价依据、时间相近的增资或转让价格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原因,是否履行公司决策和有权机关核准程序,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利益安排;(2)申报前一年引入新股东的基本情况,产生新股东的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变动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3)唐山汇润的出资人基本信息,出资是否存在代持,部分员工持有唐山汇润出资份额的原因;公司股东中是否存在员工持股平台,如存在要求披露员工持股平台职工持股信息、所任职务、出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代持;(4)现有股东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特殊安排,如存在是否符合监管规定;(5)现有股东是否存在“三类股东”,如存在是否符合监管规定;(6)公司客户或供应商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股份,如存在,说明双方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7)简要披露公司在挂牌过程中,以及挂牌期间在信息披露、股权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披露摘牌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受到处罚的情形。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张文勇、张文东、张书军和张宝龙。要求公司补充披露:认定张文勇、张文东、张书军和张宝龙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相关规定,一致行动协议是否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4、关于同业竞争。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补充核查并说明:(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公司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公司的独立性;(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亲属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核查上述主体与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并发表明确意见。

  5、关于资质许可。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已过期,取得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颁发的《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要求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是否取得生产经营所应当具备的全部资质许可,报告期是否持续拥有上述资质,是否存在无证生产经营的情形;(2)部分资质已到期或即将到期,要求披露续办进展情况,是否存在不能续期的障碍;(3)公司是否涉及军工业务;如存在,要求说明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6、关于环保。要求公司补充披露: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污染物排放量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报告期内是否受到环保行政处罚。要求保荐机构和公司律师对公司的环保情况进行核查,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是否履行环评手续,公司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公司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有关公司环保的媒体报道。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对公司生产经营总体及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7、申报材料显示,公司2016年、2017年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之间差异较多。要求公司详细说明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的差异情况、产生原因、差错更正时间,以及相关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关于税收优惠。要求公司:(1)对照税收优惠的相关条件和履行程序的相关规定,说明公司在当前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能否继续享受优惠;(2)说明各项税收优惠金额的计算过程和依据,以及公司经营业绩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重大依赖;(3)说明报告期内母公司、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以及母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转移定价机制,是否存在母子公司之间不公允交易定价规避税负的情形。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关联方刘宏宇、赵金奎、理研华通拆出资金的行为。要求公司:(1)逐笔说明向关联方拆出资金的原因、时间、相关款项的实际流向和使用情况;(2)披露公司在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前未将向理研华通资金拆出行为整改完毕的原因,以及申报以后的清理解决情况,相关行为至今是否仍在持续;(3)披露公司对资金拆借行为的整改措施和效果,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首次申报以后是否发生新的资金拆借行为。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较多。要求公司说明关联方担保是否收取担保费,按市场担保费率测算应收取的担保费用金额及对公司各报告期业绩的影响,并说明公司是否具有独立贷款融资的能力。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报告期内,公司向前5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分别为57,256.76万元、73,263.37万元和94,253.12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7.77%、40.78%和38.35%。要求公司:(1)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内销、外销前5名客户名单、销售金额、占比及销售内容;(2)说明内销、外销前10名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成立时间、经营地址、主营业务、经营规模及股权结构等,以及上述客户的获取方式、合同签订方式、合作年限等;(3)披露报告期内前5名客户中除第1大客户Kingwire之外,其余客户名单及次序变动较大的原因;(4)按照电力电缆、电器装备用电缆、潜油泵电缆、连续管产品类别分别说明报告期内各期前5名客户名单、销售金额及占比;(5)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向前5大客户销售额持续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增加销售的情形;(6)披露是否存在同时为客户和供应商的情形;(7)说明客户及其关联方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对客户的核查程序、方式、家数和收入的覆盖比例等,并发表明确意见。

  12、关于主营业务收入的地区分布。要求公司:(1)披露主营业务收入的省份构成、国家构成情况;(2)结合公司来自美国的收入金额及占比、贸易摩擦最新进展,说明贸易摩擦对公司的影响,公司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公司未来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报告期内,公司向前5名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分别为67,799.71万元、102,437.03万元和121,771.60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3,96%、71.53%、62.52%,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铜导体、铝导体、绝缘护套料、合金铅(铅护套)、铠装材料等。要求公司:(1)披露报告期内各原材料的采购单价,分别说明报告期内铜导体、铝导体、绝缘护套料、合金铅(铅护套)、铠装材料的主要供应商情况,包括采购金额、数量、价格、占比,说明同种原材料采购价格在不同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2)对比市场价格说明公司采购单价的公允性;(3)披露公司应对铜导体、铝导体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主要措施及其有效性;(4)披露公司铜导体主要向江铜华北(天津)铜业有限公司及关联方采购,以及铝导体主要向天津市鑫龙铝业有限公司采购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替代供应商,公司对上述供应商是否存在严重依赖;(5)说明公司各期各原材料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合作历史、采购方式、采购内容、定价方式、结算方式等;(6)说明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对核查方式、程序、范围、比例等,并发表明确意见。

  14、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委托加工。要求公司:(1)披露委托加工模式,主要工序,以及各期委托加工金额及其占当期采购总额比例;(2)披露报告期内各期主要委托加工商的名称、金额、工序、委托加工量、加工价格等信息,以及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3)说明委托加工价格的定价依据,与市场价格水平的对比情况及其公允性。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5、要求公司披露ODM定制销售模式的主要内容、与客户合作流程,报告期内各期主要客户名称、销售金额、占比及销售内容。

  16、报告期内,公司电线电缆、连续管采取“直销为主,经销为辅”的销售模式。关于经销模式,要求公司:(1)披露采取经销模式的必要性,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采用经销模式情况,公司通过经销模式实现的销售比例和毛利是否显著大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披露经销商的选取标准、日常管理、定价机制(包括营销、运输费用承担和补贴等)、物流、退换货机制、销售存货信息系统等方面的内控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3)披露经销商是否专门销售公司产品;(4)说明经销商的终端销售及期末存货情况;(5)披露报告期内各期经销商的新增和退出情况,以及经销商退出的原因;(6)披露报告期内各期经销商类型构成、区域构成、层级构成、收入区间构成,是否存在大量个人等非法人实体;(7)说明经销商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前员工持股的经销商。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核查程序、方式、比例,以及对经销商终端销售的核查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17、关于收入确认方法。要求公司:(1)披露报告期内各期不同收入确认方式的收入构成情况;(2)结合不同发货流程,披露各收入确认方式的具体依据,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情形,各期收入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3)说明申报报表调整收入确认时点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调节收入情形。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19,849.47万元、179,649.04万元和245,745.56万元,各类产品收入均逐年大幅增长。要求公司:(1)进一步披露各产品收入逐期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与下游行业需求、可比公司变动趋势是否一致;(2)披露各类产品的平均单价、销量及其变动原因,并量化分析单价因素、销量因素变动对报告期内各产品收入变动的影响;(3)披露“成本+目标毛利”定价方式的具体内容,结合具体客户的合同约定及实际定价,说明公司该定价方式能否得到切实执行,能否有效转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4)披露报告期内各产品的内销、外销构成情况;(5)说明报告期内各期销售产品的退换货情况以及相关会计处理;(6)说明是否存在现金回款、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情形,以及相关金额及占收入的比例。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核查过程、比例,对公司对第三方回款的核查方法和比例,外销收入与海关数据的比对情况,并对公司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

  19、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93,769.28万元、144,345.93万元和 201,505.32万元,主要为直接材料成本。要求公司:(1)详细说明各产品成本的归集与分配核算方法,披露外购产品的具体内容,存在外购产品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报告期内外购产品金额逐期增长的原因;(2)结合产品结构变化,披露2017年相比2016年直接材料中铜、铝占比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3)分产品说明主要原材料、能源耗用量与公司产量、销量之间的对应和配比关系,分析单位产量直接材料、能源耗用量在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及原因。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公司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完整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20、要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披露其他业务收入、成本和毛利率分析内容,以及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客户构成情况。

  21、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1.76%、19.65%和18.00%,电缆类毛利率呈持续下降趋势,连续管毛利率呈持续上升趋势。要求公司:(1)结合单价、单位成本定量分析披露报告期内各电缆类毛利率呈持续下降趋势、连续管毛利率呈持续上升趋势的原因及合理性;(2)披露报告期内内销/外销、直销/经销、自有品牌/ODM毛利率差异情况及原因,说明同种产品向不同客户销售的毛利率差异情况及原因;(3)结合产品结构、销售模式、区域等,进一步分析披露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与可比公司存在差异且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可比产品之间的毛利率差异情况及原因。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2、关于期间费用。要求公司:(1)结合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明细项目变动,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详细披露报告期内三项费用的变动原因;(2)结合报告期内销售、管理、研发人员数量、工资水平、考核方法等,分析期间费用中职工金额金额持续增长的原因;(3)进一步披露运费及货运代理费与不同贸易结算方式下运输量的匹配关系;(4)详细披露2018年股份支付费用的明细情况,包括股份授予价格、公允价值及确定依据、人员名单及职务等,说明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5)披露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研发费用率的变动原因以及与可比公司的差异原因;(6)披露报告期各期各具体研发项目及其进展,研发费用如何归集与分配,协作费的具体内容及变动原因,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形,以及研发费用金额、研发费用率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多计研发费用的情形,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情况是否符合税法相关规定;(7)结合费用发生的对方单位,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公司承担或代垫费用的情形。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对公司期间费用核算的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

  23、要求公司说明报告期内历次增资、股权转让是否涉及股份支付。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4、要求公司根据境外应收、外币资产项目金额及汇率变动,测算各期汇兑损益,并披露报告期内汇兑损益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应对汇率波动风险的主要措施及其有效性。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5、关于公司与唐山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曹国良土地合同纠纷案。要求公司结合案件过程、胜诉或败诉的可能性披露:(1)应收通华房地产1,000万元购房定金能否收回,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2)可能需要支付的优惠款金额,未计提预计负债是否合理谨慎。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要求公司说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主要项目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是否相符,进一步披露报告期内各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当期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持续为负数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报告期内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主要内容。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7、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说明并补充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亲属对外投资的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背景情况等;公司与前述企业报告期内的交易情况、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及定价是否公允,前述企业是否代公司分担成本或费用。与前述企业之间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

  28、报告期,公司存在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要求公司补充披露:(1)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2)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价格公允性,是否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3)报告期理研华通租赁公司房产、拆借公司资金,并且与公司存在关联销售,要求披露理研华通的设立背景、历史沿革,与公司的交易是否真实,该公司是否归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控制。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29、注销或转让关联方。要求保荐机构和公司律师核查并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注销或转让的关联方的基本情况,注销或转让原因;报告期内及期后关联企业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的去向,报告期内与公司的业务、资金往来情况,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为公司代为承担成本、费用或调节利润的情形;(2)对外转让关联方是否属于真实转让,受让方是否存在代持,目前是否与公司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30、关于商标与专利技术。要求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专利技术的形成过程、取得方式,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如为受让取得,要求说明该专利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取得时间,出让方的基本情况,与公司及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部分正在申要求的专利长期未取得专利权的原因,是否存在技术纠纷;(3)商标、专利权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保护范围是否覆盖公司全部产品;(4)公司商标、专利是否存在权属纠纷。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31、知识产权许可。招股说明书“其他重要事项”部分披露,公司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见“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六、与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业务资质”之“(三)被许可使用资产情况”,但第六节并无该部分表述。要求公司补充披露:公司是否存在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如存在,要求披露合同的主要内容,公司主要技术是否依赖外部许可,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32、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未取得产权证书的临时附属建筑面积约为19,791平方米,部分租赁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大部分房产用于抵押贷款。境外租赁了部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要求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自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是否依法办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境外自有和租赁土地使用权、房产的使用是否符合当地法律规定,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存在无法使用的风险;(3)土地和房产用于抵押的债权信息,是否存在抵押权被行使的风险,说明抵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并作风险披露;(4)瑕疵房产的具体用途、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存在搬迁风险;如因土地房产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搬迁的费用及承担主体、有无下一步解决措施等;(5)公司土地和房产瑕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33、要求公司补充披露:最近三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34、关于安全生产与产品质量。要求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内控措施是否健全、有效,报告期是否因安全生产受到行政处罚;(2)报告期是否存在产品质量纠纷。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35、要求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的情形,如存在要求披露具体情况、形成原因,如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并揭示相关风险、披露应对方案;(2)是否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36、要求公司补充披露:公司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是否存在限制类或淘汰类产能。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37、公司销售主要分为ODM定制、自有品牌直销、自有品牌经销等三种模式。要求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不同业务模式下实现销售收入情况,公司ODM定制的主要客户情况,与ODM定制客户的合作是否稳定,公司是否对上述客户形成重大依赖。要求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38、关于中美贸易摩擦及反倾销、反补贴关税。要求公司补充披露:(1)量化分析中美贸易摩擦及反倾销、反补贴关税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招股说明书关于“由公司和客户共同承担关税”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与境外客户合作是否稳定;(2)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面临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是否制定应对措施,在新加坡等地设立生产基地是否会被征收同等关税,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39、要求公司补充披露:(1)同行业主要企业的名称、资产规模、销售规模、经营状况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2)要求按照产品类别补充披露公司现有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竞争企业的数量、目前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要求保荐机构核查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关于核心竞争力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情形。

  40、独立董事曹晓珑控制的西安思源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业务相似。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总监更换三人。要求公司补充披露:(1)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具备任职资格,频繁更换财务总监的原因,最近三年董事、高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2)独立董事曹晓珑是否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担任独立董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41、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与通华房地产存在土地收储和购买房产的诉讼纠纷,尚未作出终审判决。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公司与通华房地产诉讼的进展情况,说明该诉讼对公司的影响;(2)公司报告期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的相关情况,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要求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等。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42、公司在境内共有5家控股子公司(其中1家正在办理注销)、1家参股子公司、1家分公司,在境外共有13家控股子公司。要求公司补充披露:(1)设置各子公司的商业合理性,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2)子公司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子公司的权益;(3)境外子公司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当地法律规定,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4)报告期注销或转让子公司的原因,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转让子公司是否真实,转让后是否与公司存在业务、资金往来。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43、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51,848.75万元、58,544.23万元和81,555.83万元,2018年末应收账款金额大幅增长,各期末1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占比较高。要求公司:(1)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的内销/外销、直销/经销客户类型构成,以及各类应收账款与对应收入的匹配关系,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与营业收入主要客户是否匹配;(2)披露与主要客户的结算模式、信用政策、收款周期,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变化,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以增加销售收入的情形;(3)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信用期内、信用期外分布金额和比例,以及期后回款金额和比例;(4)披露公司的质保金政策,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中属于质保金的金额和比例,质保金的账龄构成及期后收回情况,是否存在无法收回的情形;(5)说明报告期内实际结算周期与合同约定结算周期的差异情况及差异原因,披露公司1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账龄结构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差异原因,说明应收账款账龄的计算方法以及账龄统计是否准确;(6)说明公司报告期内各期外销收入中不同结算方式的金额及占比,如何防范外销业务信用风险,外销应收账款是否办理出口信用保险;(7)披露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与原因,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核查方法、比例,并发表明确意见。

  4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0,587.72万元、31,838.75万元和51,029.99万元,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要求公司:(1)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各明细项目数量、金额及占比情况,并结合各产品的产销量变化,进一步分析原材料、库存商品金额快速增长的原因,以及与收入、成本变动的匹配性;(2)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原材料、在产品、发出商品占比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产品生产周期、发货周期是否发生变化;(3)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库存商品余额及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与“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是否相符;(4)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的期后收入结转情况;(5)披露各期末存货中有具体订单支持的金额及比例,并对变动情况进行分析;(6)按存货类别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库龄分布,说明存货减值测试和跌价准备计算过程、具体内容和计提原因,结合可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余额占比说明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7)说明报告期内存货入库、领用、发货、盘点等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情况。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45、要求公司披露投资性房地产对应房屋的详细信息,包括位置、面积、承租方、租金水平、租赁期限等,以及2018年末投资性房地产余额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会计计量模式以及是否存在减值。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6、关于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要求公司:(1)说明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和折旧年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资产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2)披露报告期内新增固定资产项目内容及用途,在建工程在报告期内的结转明细情况以及与固定资产变化的对应关系,是否存在延迟转固的情形;(3)说明报告期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减值测试情况,以及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4)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处置、清理固定资产的原因及具体内容,处置作价依据及其公允性,说明相关处置损益计算过程,购买方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或潜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通过出售资产而少计提以后期间折旧费用的情形;(5)披露报告期各期末预付长期资产款的具体内容,主要对方单位名称、金额,各期末预付长期资产款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应结转而长期挂账的情形。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47、要求公司说明报告期内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入账依据、摊销年限及确定依据,并披露2017年新增和2018年减少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内容。

  48、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银行借款余额较大。要求公司:(1)说明报告期内发生的各项借款的来源、时间、利率、期限与用途,以及是否存在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在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供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行为;(2)说明有关利息费用的计算及会计处理,是否存在资本化情形,披露财务费用中利息费用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借款规模、利率水平是否匹配。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49、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7,877.63万元、13,153.78万元和18,257.67万元,各期末余额持续快速增长。要求公司:(1)披露各期末应付账款前5名供应商名称、金额及占比,说明应付账款前5名供应商与各期采购金额前5名供应商的匹配性;(2)披露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的结算政策和实际执行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说明公司是否存在通过拖欠到期款项占用第三方资金、改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情形;(3)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付账款的账龄构成情况。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50、要求公司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通过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融资的情形。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1、要求公司披露各期末其他应收款中“保证金及押金”的具体内容,结合交易背景披露2016、2017年末公司和唐山市华新电缆有限公司保证金余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并核对相关账龄披露是否准确。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2、要求公司说明对唐山银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理研华通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过程、入账依据,说明后续计量方法的选择依据及投资收益确认情况,报告期内各期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情形。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3、要求公司说明本次首发申要求文件与新三板挂牌信息披露文件的差异情况及原因。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54、要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部分披露关键审计事项及其应对措施。要求会计师说明关键审计事项应对措施中各项具体程序的具体情况、事实结果、审计结论,是否存在较大审计差异或调整情况,对形成审计意见是否有重大影响。要求保荐机构核实上述情况,分析说明上述事项是否属于影响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重要信息并已充分披露。

  55、要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分普通、中层、高层三层次分析披露薪酬水平、员工总薪酬、平均薪酬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企业进行对比披露,同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及其相关工资水平。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6、要求公司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要求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57、要求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58、要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问题

  证监会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核查公司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图片来源:图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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