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有哪些看点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正式公布。这是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战略部署之后的又一重要文件。意见论述了九个方面的重要问题,在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体制方面,意见对税收体制改革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社会各方面十分关注的房产税问题,意见只用了一句话,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房产税改革要放慢脚步,或者说房产税改革将不是下一步税制改革的重点呢?显然不能这样认为。对房产税改革的问题,虽然只有一句话,但是,仔细分析,还是内容挺丰富的,是有不少看点的。
首先,说明房地产税立法已列入议事日程。此前已有很多会议和文件,提到了房产税问题。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概念。但是,不难看出,更多的还是目标和要求,还没有实质性启动。到底何时启动,还需要看时机、看具体情况。事实也是,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只有列入立法程序,才能真正进入改革轨道,立法的步伐才能真正加快。否则,只能作为一种目标和方向,而没有实质性动作。
也许有人会说,实际此前已经进行过很多的调研和讨论了,重庆和上海还进行过房产税试点。但是,也不难看出,此前的所有探索和讨论,都局限于理论层面和探讨阶段,并没有真正进入立法阶段。加快也好,推进也罢,都是围绕目标和方向做出的一些部署。只有这次,是真正步入了立法进程,并与税制改革同步要求,与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消费税制度完善,特别是地方税制改革同步提出的。而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意见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也不一样。决定指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意见则指出,建立和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说明经过几年的努力,个人反躬自问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比较大的推进,已进入建立和完善阶段,而不是逐步建立阶段。所以,房产税制度改革,同样是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将重点围绕如何立法而展开,真正进入到实质性立法阶段。
第二,房地产税立法不能急于求成。我们注意到,尽管意见传递了房地产税立法已进入立法议事日程的信号,但是,也不是立即进行立法,而是“稳妥推进”。所谓稳妥,当然是不要急于求成,不要为立法而立法,而要在深入调研和讨论,并结合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而展开,结合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需要而推进。尤其在经济面临各种外部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全球经济出现衰退概率很大的情况下,房地产税立法也一定要慎重。过于超前,有可能影响经济发展、影响居民生活改善,过于满足现实需要,又会失去法律的稳定性。与其匆匆立法,不如稳妥推进。
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还要充分考虑地方税制改革。在地方税制改革没有取得明显突破的情况下,房地产税立法需要慎重。因为,按照国外的经验以及我国财政分配体制格局,房产税原则上应当是地方税。那么,制定什么样的房地产税法,对地方影响很大,对中央也影响很大。如果没有配套的制度做保证,还有可能掀起新一轮的土地炒作和城市建设,使房价出现新一轮上涨。显然,这是不希望出现的现象。所以,房地产税立法一定要稳妥,在稳妥的基础上积极推进。
再者,楼市调控如何适应房地产税立法改革。房地产立法,目的是要推动房地产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反过来,房地产税立法,也要有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稳定的市场秩序做基础。目前的房地产市场,并没有完全进入到稳定格局,特别是房价,仍然处于紧一紧、稳一稳,松一松、动一动状态。如果草率出台房地产税法,到底会给市场带来怎样的影响,很难预料。
这也意味着,要想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必须让市场能够步入基本稳定状态,房价能够较好地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变动,而不是有形之手在操纵。只要有形之手对房价起决定性作用,房地产税立法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和价值。所以,何时正式启动立法,除了需要看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之外,还要看房地产市场的变化、看房地产市场能否真正步入稳定状态。否则,也要慎重。所以,意见提出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既明确了改革的目标、揭示了房地产税已进入到立法程序,同时也告诉我们,此项立法不可能立即启动,还要等等时机,要看外部环境变化,需要更加稳妥。既可能很快,也可能很慢。既不要着急,也不要失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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