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ews 11月19日消息,据红网报道,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挖矿”设备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潘某祥与被告雷某才通过微信沟通订购S19XP比特币“挖矿”设备,原告支付23678136.90USDT(泰达币)后,双方就合同性质和结算价格产生分歧。原告要求返还货款差价6270457.36USDT并继续交付149台机器。
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合同效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相关交易属非法金融活动,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也发文禁止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因其能耗大、碳排放高,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因此,原告向被告购买S19XP“挖矿”设备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包括返还泰达币和继续交付矿机的要求,相关后果由双方自行承担。
内容来源:PANews
财华网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财华网及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
如有意愿转载,请发邮件至content@finet.com.hk,获得书面确认及授权后,方可转载。
更多精彩内容,请登陆
财华香港网(https://www.finet.hk/)
财华智库网(https://www.finet.com.cn)
现代电视(http://www.fint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