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华社讯】昆明机床(00300-HK)公布,近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判决公告如下:被告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瀋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共计647,395.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內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公司在案件中属于共同被告,且本判决并非终审判决,目前本公司无法预计上述判决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情况。
财华网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财华网及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
如有意愿转载,请发邮件至content@finet.com.hk,获得书面确认及授权后,方可转载。
更多精彩内容,请登陆
财华香港网(https://www.finet.hk/)
财华智库网(https://www.finet.com.cn)
现代电视(http://www.fint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