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信用保护工具受保护债务范围为交易双方约定的参考实体的债务,试点初期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內发行并在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公司债券(不含次级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深交所认可的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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