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华社讯】苍南仪錶(01743-HK)公布,招股章程中“业务-法律合规及风险管理-法律诉讼-与前股东相关的法律诉讼”一节,內容有关叶斌就该公司于2012年7月通过有关进行增资的相关股东会决议之有效性向相关法院及检察院提出申请。该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浙03民再107号),判决叶斌的再审请求不成立,维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温商终字第186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招股章程中的资料显示,该公司牵涉入有关一名前股东叶斌的若干正在进行的法律诉讼中。叶先生于2009年7月辞去其于该公司任董事的最后职位。其辞职时持有该公司40份股份,占本公司当时全部股本的5.7%。
于2012年7月,董事会以叶先生开展有竞争性的业务活动违背该公司当时的公司章程为由,通过决议以“结冻”其相关股权。于2014年4月及12月,董事会通过进一步决议以收回及转让相关股权予多名现任雇员。转让代价合计430万人民币,已由该公司悉数收讫并计入经审计财务报表內的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其他项下。
叶先生自2012年起因多个事项对该公司提起若干诉讼,包括一项关于转让决议案有效性的诉讼。但就下述若干再审程序而言,所有该等诉讼均以相关法院驳回叶先生的诉讼请求作为最终判决,唯一的例外是,该公司于2012年7月的董事会决议中所载的冻结相关股权被裁定为无效,这意味着叶先生仍然有权获得转让代价。于最后可行日期,该公司并未向叶先生支付该转让代价,以待下文所述与叶先生有关的持续法律诉讼的进一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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