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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T+0,仍是T+1!科创板融券规则来了,还有这些重要修改

日期:2019年5月1日 下午8:31

临近五一,4月30日晚间,上交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结算三家联合发布重磅消息,《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出台,对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出借环节的差异化安排作出规定。新规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值得关注的是,科创板融券业务仍然实行T+1的交易制度;同时将券源扩大到公募、社保基金,还有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都可以出借;降低融券保证金比例,可低于20%;还有,证券公司可以融券用于做市与风险对冲。

另外,近期,上交所、中证金融和中国结算将发布相关技术接口并组织开展技术测试。

1、明确出借及转融券业务标的范围

首先,什么是转融通、转融券业务?

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出借科创板证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科创板证券出借给科创板转融券借入人,供其办理融券的业务。

新规明确科创板证券出借及转融券业务的标的证券范围。科创板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范围,与上交所公布的可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范围一致。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标的证券名单由中证金融确定并公布。

《实施细则》指出,可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包括:

(一)无限售流通股;

(二)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內的股票;

(三)符合规定的其他证券。

2、扩大券源:公募、社保基金、战投配售

此次新规扩大了券源。一方面推动落实公募基金、社保基金等机构作为出借人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业务。另一方面落实《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內的股票可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

《实施细则》表明,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

但是,新规也表示,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內,不得通过与关联方进行约定申报、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3、提高业务效率 可实时借入证券

新规表明,提高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效率。市场主体可通过约定申报、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其中,通过约定申报方式达成成交的,上交所对出借人、中证金融、借入人的账户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从而使借入人可实时借入证券,办理相关业务。

《实施细则》指出,上交所对科创板证券出借约定申报进行实时撮合成交,生成成交数据,并对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和出借人的账户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

上交所接受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10。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当日有效。对科创板转融券非约定申报,仍按照现有规定执行,采用盘中申报、盘后一次性按比例撮合成交,中国结算日终根据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发送的成交数据进行证券划转。

4、引入市场化费率  保证金比例可低于20%

新规表示,提高市场化水平、降低业务成本。为提升出借人和借入人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意愿,满足参与者双方多样化需求,在科创板推出市场化的转融券约定申报方式,引入市场化的费率、期限确定机制,并降低保证金比例及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的费率差。

《实施细则》表明,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可根据借入人资信情况和转融通担保证券、资金明细账户的资产情况,按照一定的综合比例,确定对借入人开展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应收取的保证金。前款应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可低于20%,其中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另外,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转融券费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借入人申报的费率=出借人申报的费率+科创板转融券费率差;

(二)借入人申报的费率不得低于或等于科创板转融券费率差。

5、可出借给证券公司做市或对冲

新规明确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证金融可将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用于做市与风险对冲,相关事项另行规定。

《实施细则》表示,符合以下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作为借入人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

(一)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并已开通转融通业务权限;

(二)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三)技术系统准备就绪;

(四)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6、仍然实施T+1制度

新规还表明,科创板证券出借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归还,以及非约定申报方式下的科创板证券出借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申报、撮合成交、清算交收等环节的处理同主板现有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指出,上述机制安排仅涉及科创板证券出借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效率提升,不改变现有融券偿还业务安排,即客户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方可偿还相关融入证券。

来源:中国基金报作者: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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