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28日讯,操纵市场、“老鼠仓”是市场痼疾。最高法、最高检28日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的范围,“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等。这对于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科创板改革有序开展,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刑法规定了联合、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自买自卖操纵(也称洗售操纵)等三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方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六种其他方法。包括“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也就是利用“黑嘴”荐股操纵;“重大事件操纵”,主要是指“编故事、画大饼”的操纵行为;“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恍骗交易操纵”(也称虚假申报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
财华网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财华网及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
如有意愿转载,请发邮件至content@finet.com.hk,获得书面确认及授权后,方可转载。
更多精彩内容,请登陆
财华香港网(https://www.finet.hk/)
财华智库网(https://www.finet.com.cn)
现代电视(http://www.fint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