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条例》决定增加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原则制定;境外金融机构可以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此外,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国银行可在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同时还取消了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使条件成熟、准备充分的外资银行一开业即拥有全面的本外币服务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外资银行在华共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机构、116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51家代表处。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一共设立59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和131家代表处。
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表示,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参与为我国金融业注入了新鲜血液,有效发挥“鲶鱼效应”,促进银行业、保险业竞争力提升。多数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良好的信誉,具备先进管理经验、专业知识和优秀人才,有利于我国中资银行保险机构审视自身不足,加快改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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