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今日发布,发电属于可竞争行业。在完善的竞争性电力市场建成前的过渡阶段,将尚未市场化部分的燃煤发电的价格形成机制,由固定的“标杆价”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对加快我国发电行业竞争机制的引入,深化电力的市场化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基准价+上下浮动”机制有利于向市场化改革的目标过渡:
一是煤电“基准价”具有电力长期供求关系的指示作用,可使改革过渡期的市场主体的相关决策有所依据;同时,原以燃煤标杆价为依据或参考的新能源补贴标准、核电价格、燃气发电价格、跨省跨区送电落地价格,改为以“基准价”为依据或参考确定,可继续为过渡期的发电侧整体资源配置提供信号。
二是对价格的上下浮动做了幅度限制,这在我国竞争性电力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且电力交易的避险工具缺乏条件下,可对买、卖双方规避市场价格不确定风险,起到“屏障”的作用。
三是可与现行中长期合同及现货交易有机衔接。一方面,“基准价+上下浮动”的煤电价格可为电力的中长期合同及试行的现货交易提供价格参考;另一方面,市场化交易形成的中长期合同及现货价格又可进一步推动“基准价+上下浮动”做动态的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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