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华社讯】新昌创展控股(01781-HK)公布,该公司收到来自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与王道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未偿还款项及利息的诉讼通知。另外,收到到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及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托商业银行,以及该公司主要股东新昌创展有限公司收到中国信托商业银行等向高等法院提交的一项清盘呈请(详见公布)。
诉讼及清盘呈请的潜在影响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2013年修订本)第99条,“清盘令发出后,于清盘开始后对公司财产的任何处置、股份的任何转让或公司成员地位的任何变更,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均属无效。”
根据条例第182条规定,于法院进行的清算中,于清盘开始后对公司财产的任何处置(包括正在进行者)、股份的任何转让或公司成员地位的任何变更,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均属无效。董事会谨此提醒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提出第四项呈请后,倘无法院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向本公司发出的认可令,则其后进行的该公司股份的转让或为无效。
根据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发出的通函,于进行第四项呈请时,鑑于该等限制以及股份转让可能产生的不确定性,对于任何透过香港结算进行股份转让的参与者,香港结算可随时于不经通知的情况下,根据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行使其权力,以暂停其有关股份的任何服务。这可能包括中止将该公司的股票存入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香港结算收到但尚未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重新登记的股票亦将退还予相关参与者,并且香港结算保留通过从其中央结算系统帐户中相应地剔除该公司的证券来撤回授予该参与者的任何信贷的权利。该等措施通常将自第四项呈请被取消、撤销或永久中止,或自该公司已从高等法院取得必要的认可令之日起停止执行。
此外,于2019年12月23日,该公司宣布就1.8亿股该公司股份的配售与认购人刘权清先生生订立有条件配售协议,配售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专业费用及配售产生的其他相关成本及开支后)将约为2200万港元。董事会拟将配售所得款项净额用于部分偿付与诉讼及呈请有关的债项,并要求撤销上述法律诉讼,惟须与原告及呈请人进行协商。该公司现正寻求有关诉讼及呈请的法律意见,并拟就其股份转让及配售申请认可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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