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华社讯】绿科科技国际(00195-HK)就一令状及传票发出作进一步公布,基于该公司的专业顾问建议,处理激进股东试图更改董事会组成及公司业务发展方向事宜可令一家公司承担昂贵的费用。为应对令状及要求通知,已令该公司产生大额专业费用。为降低专业费用支出,该公司与原告人(同时为要求方)达成共识,取得了令双方满意的结果。经过协商,本公司意识到原告人与该公司之间的误解或沟通障碍乃产生争执的主要原因。
达成的共识(其中包括)下列各项:1.原告人及该公司承担各自之诉讼费用;2.原告人及该公司将不会向另一方采取任何进一步的行动;3.要求方(同时为原告人)将撤回要求通知,并于2020年2月12日早上十一时正召开之股东特別大会会上投票通过无限期搁置;及4.于2020年4月15日或之前,要求方在董事会內委任四名代表,当中包括要求方本人为主席,并委任一名该公司之联席行政总裁。预期达成共识后,董事会将能在该公司业务上调配更多资源及管理时间。
兹提述该公司日期为2020年1月2日的股东特別大会通告及该公司日期为2020年1月2日的通函及该公司的代表委任表格。鑑于撤回要求通知及所有要求决议案,董事会特此公布,该公司根据股东特別大会通告召开的股东特別大会将按照原来计划于2020年2月12日在原定时间及原定地点举行,惟于股东特別大会上,预期股东特別大会主席将在会议上同意通过拟提呈的一项决议案,将无限期搁置股东特別大会及股东特別大会通告所载的所有普通决议案。
该公司于去年年底公布非执行董事兼主要股东古润金于香港高等法院向公司、执行董事聂东、汪传虎、谢玥,以及非执行董事曾锦,及Yu Jin Holdings Co., Ltd.为被告人发出传讯令状,指有关人等并无就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就批准拟收购事项及委任董事所举行的董事会会议给予合理通知以批准,及该董事会会议未获有效召开。另外被告董事于该董事会会议上提出或通过批准拟收购事项和委任董事的决议时,是出于不正当目的或违反其受信责任的行为。
当时绿科科技国际表达了强烈否认上述指控,目前正在就上述法律行动寻求法律意见,并将对此采取适当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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