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布,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共渡難關若幹措施的通知》(深府規〔2020〕1號)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中小微企業貸款貼息項目實施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中小微企業貸款貼息項目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降低我市中小微企業融資成本,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共渡難關若幹措施的通知》(深府規〔2020〕1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是指在深圳行政區域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登記註冊的商事主體,中小微企業須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支持的中小微企業貸款包括中小微企業、小微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性貸款,以及通過深圳市民營企業平穩發展基金對優質中小企業提供的短期流動性資金支持。
第四條 本辦法所用資金由市級產業專項資金劃撥,優先用於扶持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中小微企業。對於從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間獲得深圳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新增貸款(展期視同新增),給予貼息支持。
第五條 貼息支持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支持對象應守法經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未被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在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上信用記錄良好;
(二)貸款必須用於支持對象生產經營,不得用於並購貸款、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項目以及參與民間借貸、投資資本市場和個人消費等;
(三)支持對象所屬產業不屬於《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深圳市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導向目錄(2016年修訂)〉的通知》(深發改〔2016〕1154號)劃定的“限制”與“禁止”類產業範疇,以及不屬於金融、類金融和房地產行業;
(四)原則上支持對象同一筆貸款只能享受一次貼息政策,不重覆享受市直各部門財政貼息。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貸款,按照實際支付利息的50%給予總額(同一支持對象在不同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的貼息累計計算)最高100萬元的補貼,貼息期限不超過6個月。
貼息實行總額控制,如果補貼資金超出財政預算,則對貼息項目應獲補貼進行等比例縮減。
第七條 貸款貼息按照“先付後貼”方式實施,即在支付銀行業金融機構利息後,再按一定比例補貼。具體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發放符合上述規定條件貸款的各銀行機構按月統計數據,制作貸款貼息明細表;
(二)各銀行機構在2020年5月的前10個工作日內將貸款貼息明細表報深圳銀保監局審核,通過審核後由深圳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按規定將擬資助貸款貼息項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7天;
(三)公示期滿後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中小企業服務局下達資助計劃;公示有異議的,由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會同深圳銀保監局開展覆核,並出具覆核報告結論;
(四)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在下達資助計劃5個工作日內,按計劃將應補貼資金撥給各銀行機構,各銀行機構再按月將貼息資金分撥至支持對象賬戶,保存收據和回單;
(五)各銀行機構在貼息項目實施結束後,將撥款明細以及相應收款憑證交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審核,有誤的則由相關責任銀行機構采取糾正措施。
第八條 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應對資金整體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並將結果抄送市財政部門。
第九條 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會同深圳銀保監局對資助項目的執行情況和資金的使用情況開展監督和檢查,根據需要可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第十條 各銀行機構對貼息項目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積極配合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深圳銀保監局、市財政局等部門的專項檢查。
第十一條 各銀行機構不得弄虛作假和套取、騙取財政專項資金。對於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由銀保監部門責令改正,追回所有補貼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償專項資金管理中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中小企服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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