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监发布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內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称,除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下同)的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符合要求外,也允许市值200亿元以上,且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境內发行股票或预托证券(CDR)。
公告指出,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中证监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征求红筹企业境內实体实际从事业务的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和发改委、商务部意见,依法依规处理。
至于尚未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境內上市,应在申报前就存量股份减持等涉及用滙的事项形成方案,报中证监,由中证监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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