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发布消息,上海市医保局表示《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6月1日起施行。新版《办法》完善了个人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参保人员有将本人医保凭证出借或有偿转让、变卖由医保费用结算的药品、重复就诊超量配药进行医保费用结算、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长护险待遇等行为之一的,市、区医保局应当责令退回已由医保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视情节轻重,可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改变其医保结算方式1至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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