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發佈關於《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或者和解。
根據該《徵求意見稿》,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五十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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