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根据通知,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第一套商品住房的,须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须提供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交易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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