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办法》规定,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回购对象为本次欺诈发行至欺诈发行上市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间买入股票,且在回购方案实施时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关于回购股票价格,《实施办法》规定,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票的,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回购股票;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对回购价格作出承诺的,应当遵守承诺。《实施办法》适用于注册制下股票发行人欺诈发行并上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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