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华社讯】均安控股(01559-HK)公布,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公司执行董事黄华先生并无出席任何董事会会议,而公司未能与彼取得联繫。
根据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86(3)条,在以下情况下,董事须离职:若(除其他情况外)未经董事会特別批准而在连续六个月內擅自缺席董事会会议,且其替任董事(如有)于该期间并无代其出席会议,而董事会议决将其撤职。
基于上述原因,根据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86(3)条,已于二零二零年九月四日透过董事会决议案撤销黄先生作为本公司执行董事的职务。于决议案通过后,黄先生已不再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即时生效。
董事会确认,董事会的职能及公司的正常业务运作并无因上述事件而受到不利影响。黄先生及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陈正华先生均负责制定公司的策略发展方向及政策,而日常营运及决策过程则由公司高级管理团队在董事会的监督下管理。黄先生缺席期间,其工作一直由陈先生承担,其缺席对公司正常业务运作的影响不大。黄先生缺席期间,董事会会议亦顺利进行。因此,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的內幕消息条文及上市规则第13.09条,公司认为无法联络上黄先生此事本身并不构成公司的內幕消息。黄先生离任董事后,董事会现由三名执行董事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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