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办法》指出,离岛免税店应按月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在首次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离岛免税店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二)国家批准设立离岛免税店(含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批准并向国家有关部委备案的免税店)的相关材料。
离岛免税店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离岛免税店兼营应征增值税、消费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离岛免税商品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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