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盛亚洲被证监会谴责并罚款3.5亿美元,相当于27.1亿港元,是历来最高罚款。证监会指高盛亚洲在管理层监督、风险、合规及打击洗黑钱等监控方面犯有严重失误和缺失,令马来亚西“一马基金”(1MDB)在2012年及2013年透过3次债券发售筹得的65亿美元中,有26亿美元被挪用。
证监会指出,有关债券发售由高盛安排及包销,但以香港为基地的高盛亚洲作为合规及监控中心,在3宗债券发售的发起、批准、执行及销售过程中参与程度非常高。今次调查由证监会自行进行,罚则亦纯粹按香港本身罚则框架进行评估。
证监会认为,高盛亚洲欠缺充分监控措施在日常运作中监察职员及侦测失当行为,在债券发售有关的多项预警跡象未获适当审查,以及有关预警跡象未得到令人满意的答案时,容许发售继续进行。
马来西亚检察机构调查认定,高盛在2012至2013年承接一马基金3项债券发行业务,期间资金被侵吞。高盛集团与马来西亚政府达成和解协议,高盛将向大马政府赔偿约39亿美元。
证监会在决定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高盛亚洲广泛地参与1MDB的债券发售,并收取了该三次债券发售所产生的总收入当中逾三分一款额;
‧高盛亚洲在风险、合规及反洗钱监控措施和管理层监督工作方面犯有严重失误及缺失,令Leissner得以在完全避过监察的情况下贿赂外国政府官员;
‧高盛亚洲在未有妥善处理多项显示有洗钱及/或贿赂行为的预警跡象的情况下,容许有关债券发售继续进行;
‧高盛以支付25亿美元加上归还14亿美元资产的保证,就有关刑事法律程序与马来西亚政府达成和解(注7);
‧证券业对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而言尤关重要,故有需要确保投资大众对证券业,以至行內从业人士的诚信和专业胜任能力保持充分的信心;
‧证监会需要向市场传达强而有力的讯息,以免其他市场参与者容许同类缺失发生;
‧高盛亚洲接受证监会的调查结果和纪律行动,有助及早解决相关事宜;及
‧高盛亚洲承诺连续三年向证监会提供由其內部审计部门编制的年度报告,藉以确认(其中包括)已落实有效的补救措施,以解决证监会在事件中所识別出的监管关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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