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00388-HK)刊发有关法团身份的不同投票权受益人的諮询总结,又称企业版同股不同权(Corporate WVR)。新豁免安排下,采用企业版同股不同权的合资格发行人,可在港申请第二上市,但未允作第一上市要求。
港交所表示,諮询文件共接获65份回应意见,回应人士均属香港市场所有持份者的代表。大部分原则上均同意应允许法团受益人享有不同投票权,但对于应如何在依照港交所的初衷下切实推行建议机制,以及是否需要作出修订,则各有不同的看法及期望。
港交所上市主管陈翊庭表示,仔细考虑回应人士的意见后,决定给予市场更多时间深入了解香港对于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上市公司及其控权人方面的监管方式,同时亦给予监管机构更多时间去监察现行《上市规则》第8A章下的制度是否如预期般运作。
陈翊庭称,如在香港作第二上市,这些大中华发行人必须证明其已在现有监管制度下拥有良好的合规表现,以保障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港交所及市场从这方案获得的经验和理解,有助日后就不同投票权制度作出任何修订提供参考。
现行有效的保障措施规定,将适用于在香港申请第二上市的合资格法团不同投票权发行人,必须符合市值至少400亿元(或至少100亿元,但其最近一次经审计会计年度的收益为至少10亿元);必须为“创新产业公司”,以证明适合上市;及必须能证明发行人监管地的法律、规则及规例,以及其组织章程文件,整体符合若干的股东保障水平。
证监会回应表示,该会与港交所紧密合作及全力支持諮询总结,相信结果已在考虑公众回应及香港市场整体发展作出平衡。
(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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