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深圳11月2日电,《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1日起施行,这是覆盖科技创新全生态链的地方性法规。结合深圳实际,该条例做出不少鼓励和保护科技创新的制度设计。
为提升深圳原始创新能力,条例以立法形式固定财政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资金投入比例不低于市级科技研发资金的30%,为基础研究提供了持续稳定的资金“活水”。
条例对科技人员的激励由“先转化后奖励”调整为“先赋权后转化”,以立法形式规定,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并约定“所有权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70%;赋予长期使用权的,期限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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