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指出,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在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条件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等因素,依法依规自主选择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
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和确定的分红制度,或者不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资产增值价值;
(二)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三)面临或出现核心管理及业务人员大量流失、目标市场或者核心业务竞争力丧失等重大不利变化;
(四)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最近叁年受到行政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涉及巨额民事赔偿、重大法律纠纷,或者股权权属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导致权属争议、权限落空或受损;
(六)与保险机构聘请的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七)所属行业或领域不符合宏观政策导向及宏观政策调控方向,或者被列为产业政策禁止准入、限制投资类名单,或者对保险机构构成潜在声誉风险;
(八)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产能过剩、技术附加值较低;
(九)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保险资金投资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可不受本条第(一)(二)项的限制。
保险机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和与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的责任准备金。
本条所称自有资金,指保险机构本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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