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深交所发布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相关条款。其中,第三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投资者交易、以组合证券为对价申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包含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品种的跨市场债券ETF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日买入的ETF份额,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二)当日申购的ETF份额,在交收前不得卖出或者赎回。”
第三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包含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品种的跨市场债券ETF不适用现金申购赎回。”
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跨市场股票ETF:指所跟踪股票指数成份证券除本所上市股票外,还包括境內其他市场交易股票或港股通标的股票,且申赎对价包含组合证券的ETF。”第五项修改为:“(五)跨境ETF:指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或投资标的包括境外证券,且以现金为对价申赎的ETF。”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五十四条相关修改自2020年12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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