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华社讯】冠华国际控股(00539-HK)公布,公司及公司数间附属公司,即冠华针织厂有限公司、冠丰亚洲有限公司及彩亿投资有限公司各自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78(1)(a)条或第327(4)(a)条,接获日期为2021年1月15日的法定要求偿债书(统称该等法定要求偿债书),內容有关(其中包括)由冠华针织厂、冠丰、彩亿及彩暉(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各自与作为贷款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所订立日期为2019年4月24日、2019年4月23日、2019年5月16日及2019年7月12日之各份融资函件(统称该等融资函件)。
公司已就各份该等融资函件以汇丰作为受益人提供企业担保,而冠华针织厂已就有关冠丰及彩亿各自为借款人的该等融资函件以滙丰作为受益人提供企业担保。
法定要求偿债书列明,冠华针织厂、冠丰及彩亿分別被要求支付金额934,816,276.96港元及8,507,092.03美元、84,912,911.68港元及8,574,417.47港元,或为该等款项提供抵押或作出了结。公司(即有关各份该等融资函件的担保人)被要求支付总金额1,068,118,211.27港元及13,717,834.03美元(共约逾11.75亿港元),或为该款项提供抵押或作出了结。
于本公布日期,鉴于有关情况,公司董事会现时正在评估上述事宜之影响,并将竭尽所能与汇丰进行讨论及磋商,以达成安排促使集团达成其还款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融资函件。董事亦正在采取措施制定债务重组计划。于本公布日期,集团未有接获任何针对集团之清盘呈请,且集团业务营运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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