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结合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的特点,客观公正出具评级意见。开展一般债券信用评级,应当重点关注本地区经济、财政、债务等情况。信用评级机构首次评级后,债券存续期内应当每年开展一次跟踪评级,同时关注可能影响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重大事项(如调整债券资金用途等),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及时公布评级结果。信用评级机构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本机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开展的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向财政部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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