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發佈關於規範本市住房租賃企業經營活動的通知。通知提出,住房租賃企業向承租人預收的租金數額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月租金,收、付租金的周期應當匹配。銀行業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不得將承租人申請的「租金貸」資金撥付給住房租賃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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