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气(00042-HK)公布,继2019年7月23日发布相关诉讼公告后,2021年2月5日,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96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海南省一中院就抚顺电瓷製造有限公司(抚顺电瓷)申请追加东北电气为被执行人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对本案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披露如下。
本案已于2021年1月25日在海南省一中院开庭审理,2021年2月2日海南省一中院签发(2019)琼96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海南省一中院认为:原告申请追加东北电气公司为(2015)抚中执字第00140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海南省一中院判决如下:(一)追加瀋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为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中执字第0014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范围內[以瀋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新东北电气(瀋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时出资的瀋阳国用(1995)字第17号沈铁东路39号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的价值为限]对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中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新东北电气(瀋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所负抚顺电瓷製造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抚顺电瓷製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天內,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上述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东北电气无须承担责任。鉴于本次判决为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尚无法预计本次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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