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在全岛封关前,对海南自贸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政策所附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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