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华社讯】联众(06899.HK)公布,高宏先生被罢免执行董事职务,而傅强女士及胡文先生各自亦被罢免非执行董事职务,即时生效。
章程细则第16.18(f)条规定,倘若至少四分之三(如果不是整数则以最接近的较小整数为准)的当时在职董事(包括其自身)签署并发送书面通知将其免职,则董事将被罢免职务。诚如公司开曼法律顾问所告知,罢免通知符合章程细则第16.18(f)条之规定。
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3.08条的规定联交所要求董事须共同与个別地履行诚信责任及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而履行上述责任时,至少须符合香港法例所确立的标准。即每名董事在履行其董事职务时,必须包括但不限于(a)诚实及善意地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b)为适当目的行事;(c)避免实际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及(d)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等。基于上市规则第3.08条的规定及以下原因,公司为了维护公司的股东和本公司的利益,把上述三名董事罢免(详见连结)。
公司的董事会认为胡先生也同样存在严重的潜在利益冲突,无法以公司整体的利益为前提行事,满足董事责任的基本要求,不再符合上市规则第3.08条的规定。公司的董事会亦有理由认为该等被罢免董事可能违反了执行董事聘任合同第3.4条和第10.1条,非执行董事任命函第2.2条、第6.1条及6.2条等条款的规定,即其中的一位或多位可能未向公司及时、如实披露利益冲突、未能保护公司保密信息、并╱或以其他形式损害公司利益。
故此,公司的董事会认为该等被罢免董事未能符合董事应具备的条件,其等继续参与公司的管理或出任公司的董事将未能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采纳的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细则第16.18(f)条,将上述三名董事罢免。公司亦正在与法律顾问研究如何将就以上该等被罢免董事的相关行为进行进一步追责及╱或追讨。
在罢免高先生丶傅女士及胡先生作为公司董事后,董事会余下的成员会尽力维护股东的利益,此举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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