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华社讯】保利协鑫能源(03800.HK)公布,于2020年5月18日,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杰泰环球有限公司(杰泰.借款人)收到独立第三方贷款人的贷款人的违约通知,当中声称杰泰违反贷款协议。公司并不接受违约通知的合理性,尽管杰泰与贷款人持续沟通,有关贷款人尚未提供余下贷款金额事宜,以及有关贷款的其他潜在安排,但贷款人并未提供余下贷款金额,亦未与杰泰协定新条款。
于本月初,杰泰向存管经纪作出查询后获悉,于2020年6月6日或前后,贷款人已向存管经纪发出授权令,声称行使其对质押股份(指协鑫新能源(00451.HK)的股份)的担保权益,因此,贷款人已直接保管所有质押股份。于相关时间,杰泰并未收到授权令副本,亦无得知该授权令发布的消息。于进一步向存管经纪作出查询后,杰泰收到一家声称为贷款人的继任实体的电子邮件,指出质押股份“已被没收并出售”。此前,贷款人并未告知杰泰有关声称没收及出售事项。
公司极其重视此事项。除审查及加强其內部控制程序外,公司正就贷款人声称行使对质押股份的担保权益一事寻求法律意见,且正考虑所有可用的法律行动。
公布指,于2019年8月28日,杰泰与独立第三方贷款人订立一份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同意以协鑫新能源控股(00451.HK)股份作为抵押,向杰泰提供最多60百万美元的贷款。贷款人随后签署一份日期为2019年9月26日的确认函,当中确认将分四期向杰泰提供贷款60百万美元,其中首三期的每期款项为16百万美元,最后一期款项为12百万美元。杰泰抵押的协鑫新能源股份的公允价值乃基于贷款金额两倍的协定公式计算。
于2019年10月2日,杰泰总共持有11,880,000,000股协鑫新能源股份,并将其中865,100,000股股份(质押股份)作为首期贷款担保转入杰泰与存管经纪的账户。尽管杰泰转入质押股份,但贷款人未能提供协定的贷款金额。
于2020年2月,杰泰收到合共2.2百万美元,该金额大幅低于贷款人同意提供的贷款金额。
于2020年5月18日,杰泰收到贷款人的违约通知,当中声称杰泰违反贷款协议。公司并不接受违约通知的合理性,尽管杰泰与贷款人持续沟通,有关贷款人尚未提供余下贷款金额事宜,以及有关贷款的其他潜在安排,但贷款人并未提供余下贷款金额,亦未与杰泰协定新条款。
贷款人行使对质押股份的担保权益对集团之备考影响。基于质押股份所有权据称已于2020年6月或前后被没收,公司载列下文对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影响,以说明有关影响:
(i)于2020年6月30日:杰泰持有的11,014,900,000股协鑫新能源股份,占协鑫新能源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约57.75%;
(ii)于2020年12月31日:杰泰持有的11,014,900,000股协鑫新能源股份,占协鑫新能源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约57.75%;及
(iii)于本公告日期,经计及(1)杰泰于2021年1月5日完成出售638,298,000股协鑫新能源股份后,杰泰持有的10,376,602,000股协鑫新能源股份,占协鑫新能源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约49.24%。
即使质押股份所有权据称已被没收,公司认为其仍控制协鑫新能源的经营权。因此,待公司与新核数师确认后,董事会认为,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协鑫新能源将仍于公司综合财务报表中综合入账列为附属公司。
待公司与新核数师确认后,及基于质押股份据称已被没收之情况下,董事会目前认为,对公司已刊发财务资料的影响主要如下:
(i)就于2020年9月17日刊发之本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中期报告而言,于2020年6月30日,公司拥有人应占权益应为人民币20,254百万元(对比2020年中期业绩所披露之人民币20,518百万元),减少1.3%;及
(ii)就于2021年4月19日刊发之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未经审核管理账目而言,于2020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人应占权益应为人民币16,545百万元(对比2020年未经审核管理账目所披露之人民币16,745百万元),减少1.2%
公司股份自2021年4月1日上午九时正起暂停买卖,并将保持暂停状态,直至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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