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和司法部10月15日发布《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支持、推动在证券期货业务活跃的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的仲裁机构内部试点组建证券期货仲裁院(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法学教授郑彧预计,未来进行仲裁的案件集中于六类:一是传统的证券期货机构与其客户之间就开户、代理、经纪服务产生的财产纠纷;二是证券期货机构与客户在融资融券过程中的平仓纠纷;三是证券期货机构对其客户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纠纷;四是私募投资基金有关合伙份额转让、收益分配、清算的纠纷;五是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与战略投资者、目标公司有关定增、投资或者并购的纠纷;六是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等自律组织在行使自律权限过程中影响到会员、市场参与者或者客户的纠纷。(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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