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指出,原讼法庭裁定易芳芳及其两名有关联人士﹕危娟及黄軼,于2016就千里眼控股(现积﹕讯智海 上市编号﹕8051)的股份从事內幕交易,从中获利合共1290万元。
证监会于2016年9月,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对三人展开民事法律程序。证监会于2017年1月向法庭取得临时强制令,将易最多总值2590万元的资产冻结,而危及黄则被命令须向法庭缴存合共1,290万元。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在2016年2月底至4月12日期间,易芳芳当时以千里眼股东代表的身分,就一项收购千里眼的建议与要约人进行磋商时,获得了有关收购建议的资料。千里眼于2016年4月14日公布有关收购。
在2016年3月1日至4月12日(即刊发上述公告之前的最后交易日)期间,易芳芳透过由危娟及黄軼持有的三个经纪帐户买入千里眼股份。这些帐户全由易所控制,因为她已获授权操作这些帐户。黄軼亦在有关收购公布之前,透过其交易帐户买入千里眼股份。透过这些帐户最终买入的股份合共达2272万股。
千里眼于2016年4月15日恢复买卖后,在2016年4月15日至5月20日期间,上述交易帐户共出售了1565万股千里眼股份,合共获利1290万元。
易芳芳在证监会展开调查后不久便离开香港。危娟及黄軼现居于中国內地,并以视像会议的形式出席是次法庭聆讯。
在颁布裁决时,法庭信纳,应证监会申请颁令退还该等受质疑交易所涉及的非法利润是可取的做法。法庭亦指示证监会及被告人再次出席聆讯,以就证监会寻求的济助命令作出裁决。
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魏建新(Thomas Atkinson)表示,法庭的裁决确认了证监会在展开法律程序时提出的指控。在市场上,投资者难以察觉是否正与不法分子交易,或避免与他们进行交易,故此极容易成为这种失当行为的受害者。将这些交易还原才是正确及公平的做法,以使无辜的投资者尽可能回复至他们进行交易之前的状况。
证监会感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案中提供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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