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ST北文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 02 民初 240 号《传票》、《起诉状》等诉讼文件。
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郑爽。被告一: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二:天津嘉煊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三:浙江唯众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四:上海晶焰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五: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三与被告四签订的《增资协议书》及其《解除协议》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四向原告支付1.0825亿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五对1.0825亿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郑爽因某电视剧演员片酬纠纷问题起诉公司,我公司作为该剧的投资出品方,但未与郑爽及其关联公司签署过相关协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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