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优化境内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制度,现决定废止《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公布),境内金融机构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在现行管理框架及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暂行办法》废止后,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及香港之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发行本、外币债券不受影响,并且程序将更加简便、优化,在核准额度内可自主选择具体发行区域和发行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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