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國家鐵路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近日聯合印發了《關於支持新能源商品汽車鐵路運輸 服務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意見》。《意見》明確,鐵路運輸新能源汽車不按危險貨物管理。同時,為保障鐵路運輸安全,托運新能源商品汽車時,托運人應提供新能源商品汽車產品出廠合格證(出口新能源商品汽車不受此限制)。《意見》還明確了電池荷電狀態保持在合理區間、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油箱處於正常狀態、托運新能源商品汽車時不應夾帶備用電池和其他電池等安全措施,確保鐵路運輸新能源汽車安全暢通。
財華網所刊載內容之知識產權為財華網及相關權利人專屬所有或持有。未經許可,禁止進行轉載、摘編、複製及建立鏡像等任何使用。
如有意願轉載,請發郵件至content@finet.com.hk,獲得書面確認及授權後,方可轉載。
更多精彩內容,請登陸
財華香港網 (https://www.finet.hk/)
財華智庫網(https://www.finet.com.cn)
現代電視 (https://www.fint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