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經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擬於今年9月1日起實施,修訂後的條例允許街道辦根據方便群眾、布局合理、監管有序的原則劃定攤販經營場所。《條例》規定,攤販經營場所具體劃定辦法由區人民政府會同市城管和綜合執法等部門制定。在劃定位置之外設擺攤且拒不改正的,由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占地面積處每平方米一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沒收擺賣的物品和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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