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規范(試行)的通知。其中提出,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從事診療活動,包括以下情形:(一)使用針刺、瘢痕灸、發泡灸、牽引、扳法、中醫微創類技術、中藥灌洗腸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侵入性或者危險性的技術方法;(二)開具藥品處方;(三)給服務對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清單》規定的中藥飲片;(四)開展醫療氣功活動;(五)國家中醫藥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診療活動。
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宣傳治療作用,不得以中醫藥預防、保健、養生、治未病、健康咨詢等為名或者假借中醫藥理論和術語開展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牟取不正當利益,廣告不得使用醫療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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