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宣布积极拥抱Web3.0浪潮,发展虚拟资产,业内人士最关心的是将如何解决虚拟资产合规问题,在全球范围,这都是一个新课题。打通全球海量合规资金和虚拟资产对接,释放创新动能,使香港将成为全球Web3.0和虚拟资产中心,合规发展是关键所在。
笔者从三方面看:
第一,目前全球各主要经济体的合规实践;
第二,虚拟资产合规最本质的问题是什么;
第三,香港如何能抓住虚拟资产合规机遇。
第一个问题,据笔者近年的了解,全球经济体在虚拟资产合规状况上可以分为五类:
第一类代表为瑞士。瑞士是大陆法系国家,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在虚拟资产合规监管领域全球范围可能最为领先。以太坊是世界上第一个ICO(“首次代币融资发行”,区块链专案团队通过预售原生虚拟资产代币筹集发展资金),以太坊基金会注册地在瑞士楚格,瑞士官员和以太坊团队共同设计了以太坊ICO的法律合规架构,目前以太坊是除比特币外全球第二大虚拟资产。从2017年开始,FINMA持续更新发布虚拟资产监管意见指南,比特币等虚拟资产已经成为瑞士资产管理行业的寻常标的,Facebook引起全球关注的LIBRA专案注册地也在瑞士。笔者投资的区块链项目在瑞士完成了和FINMA谈判的全部合规过程。总体上,FINMA认可各类金融机构包括私人银行和商业银行将虚拟资产看成一类“正常”的资产,可以提供各种正常金融服务,FINMA受理涉及虚拟资产的融资发行和平台经营申请(瑞士称之为“合规谈判”)并给出书面的监管回馈意见,并根据其实质行为决定适用瑞士已有的合规框架,也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豁免不必要的合规环节。FINMA的做法获得了比较好的市场回馈,全球众多知名Web3.0和虚拟资产团队将总部注册在瑞士,同时倒逼惧于面对合规谈判的专案离开了瑞士市场。
第二类代表为欧盟。相对虚拟资产及其交易,欧盟认为数字经济和虚拟资产的发展,最核心的是数据隐私的问题。从立法逻辑上说,欧盟是超前的,“隐私”的维度高于“合规”的维度,隐私的问题如果解决好了,“合规”的问题自然也就解决了,包括虚拟资产跨国家地域协同合规监管等非常有挑战性的问题。欧盟在这方面的主要成果是通过并落地了《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法案》(简称GDPR),这部法律主要贯彻了欧盟内部经过十年之久的辩论确立的两条基本伦理原则即1.任何主体行为产生的数据,其权益属于这个主体本身,而不属于其数据任何中间环节处理机构(约束市场);2.花费纳税人资金收集的数据,应对纳税人开放。(约束政府)。围绕这两个原则,GDPR明确了很多非常严格的具体措施。欧盟认为解决了数据隐私的问题,数字经济和虚拟资产才能可持续发展。
第三类代表为美英澳等普通法系国家。笔者曾带领美国乔治城大学商学院MBA团队对这些国家的合规模式进行了专题研究。这些国家例如英国不主张对虚拟资产进行专门立法,而是倾向基于已有的普通法体系和“三权分立”架构,解决虚拟资产的合规问题,即各个意见团体代表在议会立法环节进行辩论和博弈,但新的法律制定进程较为缓慢和反复。以美国为例,大部分虚拟资产在美国境内也可以找到“相对应”的合规资源,但现实司法实践中美国SEC对虚拟资产合规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且权衡原则仍不透明。
第四类代表为中国(内地),印度,俄罗斯。这些国家在微观层面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资产可以是一种个人拥有的虚拟财产,在点对点的关系中法律承认和保护其财产属性。但不给予虚拟资产明确的法律地位,不允许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相关服务,不允许以虚拟资产为标的的投融资行为,亦禁止经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这些国家舆论关注比较多的是所谓比特币等虚拟资产可能造成外汇管理失控的问题,笔者认为这可能有一定的认知误区。比特币等虚拟资产的跨境交易不会导致其所在国或对岸国家的外汇储备发生变化,因为其不是一国央行发行的资产,在一国之内的法币比特币交易也不会导致所在国法币总量变化。比特币等虚拟资产主要是可以不通过银行网路现实全球即时转账,绕过跨境管制。
第五类代表为非洲,南美和东南亚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几乎没有事实上系统化的合规监管措施,现实中虚拟资产基于其本身的技术特性参与天然的市场竞争,例如比特币新增用户增长最快的地区是非洲,因为那个尚缺乏完善的银行网点基础设施,非洲市场流行通过普通GSM手机短信甚至无需移动互联网带宽就可以操作的比特币钱包工具。新加坡近年涌入了大量虚拟资产业者,新加坡本地法律不支持开展虚拟资产经营,但不禁止他们向新加坡以外市场开展虚拟资产业务。近年泰国曼谷则成为新兴的虚拟资产低成本运营中心。
第二个问题,分析了全球个经济体目前的合规状况后,考虑虚拟资产合规最本质的问题是什么。资产,包括虚拟资产(或者某些场景简化为商品,如NFT),对人们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今天全球金融市场,对于各种复杂的资产及其交易的合规已经有了一个基本经验,就是“资讯披露”,交易各方对其参与交易的标的,应获得必要的资讯而做出决策,资讯不对称必然意味着风险的不对称。而虚拟资产相对股票债券,其实反而是有先天优势的,因为绝大部分虚拟资产例如比特币基于区块链技术生成,即所谓“分布式帐本”,技术上所有能访问比特币系统的用户,都可以即时看到所有比特币被持有的数量以及每一笔交易的细节,即比特币系统本身的数据是高度公开透明的,这点目前很多金融产品反而并不能做到。对于比特币来说,“资讯披露”的风险,并不是发生在比特币系统本身,而是主要发生在1.比特币和法定货币的交易兑换环节,2.中心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交易,3.比特币钱包物理控制等这几个环节,实质都是比特币系统和人打交道的环节。而这几个环节之所以会存在“资讯披露”风险,根本问题则是目前很多经济体监管层尚未对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资产尚未作出比较完整明确的法律地位安排,从而使得现有合规框架和工具资源不便于适用比特币等虚拟资产场景导致“合规”挑战。例如中国大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法院判例已经认可比特币是一种资产,但在行业合规中,银行不得提供人民币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支付结算服务,这样导致中国大陆民间的比特币交易大都通过个人转账支付或其他手段完成,导致大部分比特币交易变成一种事实上的灰色交易,自然难以辅之以各种已有技术凭证来验证“资讯披露”。美国主要监管单位如SEC的逻辑是首先判断这种虚拟资产是否属于“证券”(群体参与的以获利为目的的带有投资合同性质的标的),然后再看在证券的监管框架内虚拟资产的经营是否合规。问题在于大部分虚拟资产是基于区块链发生和运作的,包括SEC所谓的发行方和参与方在内的参与者,他们在区块链上交互构成的关系业内一般称之为“DAO”(分布式自治组织),他们之间的关系不简单等同于证券的发行方和参与方,最典型的例子是“比特币挖矿”,作为一种常见的虚拟资产生成和分发模式,比特币是通过开放对等的节点网路(俗称“矿工”)以算力竞赛自动分发各个参与节点的,在这个模式中,所有节点遵循同样的演算法规则,基于各自的算力投入,获得比特币,这个没有一个具体的比特币发行者,所有拥有比特币的节点也都可以将其比特币转移给任何想接收比特币的对象,这种模式其实不适用类比为证券及其发行和交易,包括其价值属性和分发模式。事实上,比特币是SEC承认不属于证券的一种虚拟货币,但SEC认为除比特币之外,绝大部分同样包含这种DAO模式的虚拟资产是证券,这就带来一个问题,这些虚拟货币及其DAO是比较难完全按“证券”要求来进行合规实践。这样他们就只能以“不合规”的状态运作,这样导致一方面往往因为后续发生和美元等法定货币的交易而触发SEC的监管行动,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无法合规”往往也就不安排任何其他内外控制措施走向了放飞自我,将“自己的钱和客户的钱混合起来用”,从而引发诈欺,香港Web3.0协会会长陈德霖先生比喻之前这种困境是“合规的业者没生意做,不合规的生意做到全世界”。笔者认为,虚拟资产就其底层技术而言是更合适实现“资讯披露”的,但目前最关键的问题在于现有监管有没有赋予其明确的法律地位安排,或者对其是否引用了不足以完全适用的法律概念,导致现有的围绕“资讯披露”的监管框架和既有工具不适用,从而诱发各种市场欺诈问题。
第三个问题,香港如何能抓住虚拟资产合规机遇?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如前述分析,香港可尽快落实不同种类的虚拟资产明确的法律地位和适用的合规框架,香港Web3.0协会副会长,业界资深人士肖风先生提出分为“NFT,UtilityToken和STO”三个类別,加上比特币等大型主流虚拟货币是一个不错的分类框架,NFT作为一种数字商品,不需要额外合规。STO代表数字化的证券资产包括各种锚定外汇的稳定币纳入证券合规。比特币作为一种全球主流虚拟资产,可明确适用资产属性,在满足KYC和AML的条件下,可开放银行对比特币的法币交易结算服务。
比较值得关注的是UtilityToken这个类別,这目前最常见的虚拟资产,种类上也占全球虚拟资产的主要比例。全球第二大虚拟资产以太坊就是一种“UtilityToken”,它的定义不是比特币那种单纯支付结算用途的虚拟币,而是驱动以太坊区块链服务的手续费(Gas),具备一定的技术功能(Utility)。以太坊团队在完成技术开发上线之前,靠全球参与者基于对项目理念的认可投资比特币认购以太坊虚拟货币份额发展起来。今天市场中也有很多“空气币”在宣传材料中自称也是基于某种技术实现顛覆式创新而且具有巨大未来升值潜力,真假“UtilityToken”早期从宣传材料上是难以区分的,因此UtilityToken往往被认为风险比较高,难以监管,其实这也是由于资讯不对称造成的。瑞士FINMA的经验是将尚未完全交付上线的“UtilityToken”看作为证券(STO),比照IPO发行,适用一定的合规监管,而将已经完成并稳定运行的“UtilityToken”视为一种较为安全的虚拟资产,不必适用特别合规监管,可自由交易。
试想今天香港的AI产业已初具基础,如果ChatGPT在香港启动,技术上完全可以通过发行UtilityToken众筹完成全球融资,上线之后消费其发行的UtilityToken即可驱动其AI功能,持有UtilityToken亦可享受作为持份者权益,作为一种顛覆性创新,其UtilityToken上线后溢价交易也是完全合理的,这种模式全程无需设立实体公司寻求股权投资或IPO,显然更适用于未来数字经济。
笔者建议香港特区政府可考虑委托行业机构全球收集有创科潜力的Web3.0项目并公开发布,在资讯披露到位的同时,初期可授予如数百万美元的相对安全的众筹融资空间,可以以UtilityToken类别进行合规监管,大众亦可通过合规方式参与分享整个项目过程。硅谷称“RegulationisInformation”,中国谚语“相马不如赛马”,未来最有价值的虚拟资产应来自创新科技,这将成为香港推动创科和金融发展的重要抓手。
作者简介:
包宇,香港Web3.0协会副会长、港股100强研究中心顾问。瑞士 True Digital Foundation 及深圳市祥云万维科技有限公司创办人;联合国亚太社会经济委员会数字经济工作组 (UNESCAP ESBN) 委员;西安交通大学电气工程校友会深圳分会执行会长;深圳市科创委“数字货币和区块链”国际合作研究项目 (2016-2019) 负责人;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电气工程专业,并获长江商学院金融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在华为、中兴通讯等企业有十年以上产品研发,创新孵化和投资管理高层管理经验。承担多项科技部、工信部国家重点课题,在工信部《电信科学》,中国银保监会《中国银行业》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拥有区块链领域中国和 PCT 国际发明专利24项。
港股100强研究中心的宗旨是建立一个国际知名的具有领先地位的开放式研究平台,依托港股100强的品牌和资源优势,坚守开放、包容、前瞻的研究视野,汇聚政商学界顶尖专家团队,通过学术研究、应用研究、政策研究和金融实践,推动行业发展,产生可观的经济与社会价值。研究中心以“紧随国家战略,服务国家发展”为己任,致力于在国家经济舞台上发挥重要作用,为香港资本市场提供有价值的观点,树立专业化的投资指引,为用户提供权威与前瞻性的投资参考,成为参与和影响政府决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财华网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财华网及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
如有意愿转载,请发邮件至content@finet.com.hk,获得书面确认及授权后,方可转载。
更多精彩内容,请登陆
财华香港网(https://www.finet.hk/)
财华智库网(https://www.finet.com.cn)
现代电视(http://www.fint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