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佈延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别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一、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對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内(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二、掛牌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截至股權登記日個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轉讓的,掛牌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票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於次月5個工作日内劃付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内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並應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三、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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