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4月10日,據"證監會發佈",近日,河北證監局依法對中興財光華執審東旭集團、東旭光電、東旭藍天年報及股票發行、債券發行工作未勤勉儘責案作出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沒收中興財光華案涉期間全部業務收入3,258.49萬元,并處以罰款21,018.74萬元,合計罰沒24,277.23萬元,并對6名責任人員處以10萬元至430萬元不等罰款,對其中2名責任人員分別採取10年、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2025年6月,河北、深圳證監局對公司債券發行人東旭集團、上市公司東旭光電及東旭藍天財務造假、欺詐發行、資金佔用等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中興財光華連續多年為東旭集團、東旭光電、東旭藍天提供審計服務,河北證監局牽頭對中興財光華為東旭集團、東旭光電、東旭藍天提供審計服務過程中相關違法違規問題開展調查。
調查發現,中興財光華在為東旭集團、東旭光電、東旭藍天提供審計服務過程中未勤勉儘責,風險評估程序流於形式,在貨幣資金、銷售和收款循環、採購和付款循環等多個關鍵審計程序中存在重大缺陷,對異常大額預付款、向供應商付款使用內部審批單等多項重大異常線索未保持職業懷疑并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
中興財光華為東旭集團、東旭光電2015年至2018年年報、東旭藍天2018年年報均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為東旭集團2019年年報、東旭光電2019年至2020年年報出具了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為東旭藍天2019年年報和2020年年報分別出具了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帶強調事項段的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為東旭集團「18東旭01」「18東旭02」債券發行、東旭光電2017年非公開發行股票出具保證財務數據真實、準確、完整的聲明,中興財光華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
中興財光華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三款所述「未勤勉儘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的情形,河北證監局認定中興財光華上述審計業務收入3,258.49萬元為違法業務收入,依法全部予以沒收,并處以21,018.74萬元罰款。
在案件查處過程中,中國證監會與財政部加強溝通、密切協作,共享信息、強化合力。在處罰裁量上,河北證監局依法對中興財光華相關全部業務收入予以沒收,并處以罰款;在「資格罰」上,鑒於財政部已對中興財光華作出暫停經營業務的行政處罰,暫停業務範圍涵蓋證券領域,河北證監局不另行作出暫停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行政處罰。
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堅決落實監管「長牙帶刺」、有棱有角要求,突出嚴監嚴管,持續加大對資本市場財務造假以及審計機構未勤勉儘責行為的查處和打擊力度,全力維護資本市場平穩運行,全力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為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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