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涉及百万投资者、全国多市区的庞大骗局,昨日(6月21日)一审宣判。钱宝网案“主角”张小雷以集资诈骗罪被判15年,没收个人财产1亿元。
集资诈骗罪,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张小雷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为何量刑从轻判决?广强律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负责人曾杰律师介绍,主要原因有三,张小雷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赃挽损、当庭认罪悔罪。
2017年12月底,警方初步调查显示,截至案发,钱宝网未兑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数额达300亿元左右,从案发至今一审判决,历时一年7个月、数百万投资人苦等追赃索赔。此次,张小雷被判没收个人财产1亿元,曾杰介绍,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优先于没收财产刑的执行。不过,从以前的经验看,这类案件里,追缴到案的涉案财产一般很难全额兑付投资人或被害人。
钱宝网案一审宣判:张小雷被判15年,没收个人财产1亿元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6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对被告人张小雷集资诈骗案宣告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小雷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亿元。张小雷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012年7月,被告人张小雷用线下非法集资的资金在南京市设立由其实际控制的江苏钱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钱宝信息传媒有限公司,并以上述二公司为依托组建完善“钱宝网”,以常态年化收益率20%至60%左右不等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在“钱宝网”上“交押金、看广告、做任务、赚外快”的方式,在线上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其间,张小雷隐瞒将集资款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大部分用于以新换旧、个人挥霍消费等事实;通过设立或收购关联公司,对外夸大经营规模和投资价值、赞助相关活动等方式,骗取集资参与人的信任,持续进行非法集资,至案发时造成线上集资参与人巨额本金未归还。2017年12月26日,张小雷向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全力开展涉案资产追缴工作,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了被告人张小雷个人银行卡及“钱宝系”相关企业账户资金及其他相关涉案资产。追缴到案的资产将移送执行机关,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本案财产刑执行时,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优先于没收财产刑的执行。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小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张小雷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赃挽损,当庭认罪悔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今年4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小雷集资诈骗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小雷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钱宝网”创始人张小雷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2017年12月26日,钱宝网实控人张小雷向南京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掀开了一场涉及百万投资者、全国多市区的庞大骗局的狰狞面目。在一个月后,张小雷出镜接受央媒采访,据视频中警方公布初步调查结果,截至案发,未兑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数额达300亿元左右。
借新还旧窟窿堵不上了,张小雷自首,在上述采访视频中,公示其手写声明称,“因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向投资人吸收资金,目前已无法兑付本金利息。”
张小雷为什么从轻处罚十五年?律师:原因有三
从审判内容看,南京中院一审判决的罪名是集资诈骗罪,属于非法集资犯罪中性质最重的一个罪名。广强律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负责人曾杰律师介绍,“被定性此罪,是指不仅仅集资人的募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其资金使用行为也涉嫌恶意侵占集资款,也就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此罪不仅仅属于涉众型集资犯罪,也属于诈骗类犯罪,简而言之就是使用诈骗方法集资。”
曾杰分析,从募资行为来看,不仅仅面向公众开宣传,面向不特定的公众吸收资金,对外承诺以常态年化收益率20%至60%左右不等的高额回报为诱饵,也就是符合集资诈骗罪中“利诱性”的要求。
同时,集资人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投资人、被害人,对此一审判决的表述是“通过设立或收购关联公司,对外夸大经营规模和投资价值、赞助相关活动等方式,骗取集资参与人的信任”;同时,从资金使用行为来看,对集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导致至案发时造成线上集资参与人巨额本金未归还。对非法占有目的,一审判决的表述是“(张小雷)隐瞒将集资款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大部分用于以新换旧、个人挥霍消费等。”因此,其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定性为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张小雷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为何量刑从轻判决?曾杰介绍:“一审法院认定,因为张小雷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赃挽损,当庭认罪悔罪,这三个主要原因,一审判决张小雷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亿元。”
具体来说,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最高甚至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而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根据规定,未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曾杰分析。
退赔投资人和没收个人财产一亿,谁优先执行?
2014年之前,钱宝网靠高息揽储,以线下客群为主,苏沪等地区是其重点覆盖区域;2014年和2015年是钱宝网的巅峰时期,通过大肆投放广告打造品牌知名度,并由江苏南京、四川地区向全国覆盖扩张,在南京更是如日中天;2016年之后,钱宝网借助自媒体宣传,极力营销“张小雷”个人形象、搞个人崇拜,并拉来“宝粉”(即钱宝网的粉丝用户)层层扩散投资者范围,实现人生人、钱生钱,“庞氏骗局”的拉人头发展下线方式继续滚雪球。
高息非法集资的骗局“窟窿堵不上了”,多米诺骨牌轰然倒塌。张小雷从无法填补的巨大庞氏骗局中解脱了,却把追随他的“宝粉”们推向了深渊。
至2017年底,张小雷向南京警方自首。截至案发,该平台日活跃用户达到100万左右;截至2016年初,钱宝网日资金交易额在2亿-3亿元,一年累计交易发生额已上千亿元。
此前警方初步调查显示,钱宝网以高额收益为诱饵,持续采用吸收新用户资金、用于兑付老用户本金及收益的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大量非法吸收资金,涉及的集资参与人遍布全国,截至案发,未兑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数额达300亿元左右。
然而,以前的经验看,这类案件中,追缴到案的涉案财产一般很难全额兑付投资人或被害人。
此次该案一审判决提到,追缴到案的资产将移送执行机关(这里所指的执行机关,也就是一审法院的执行部门),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此外,本案有财产刑,也就是没收张小雷个人财产一亿人民币。
“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优先于没收财产刑的执行。”曾杰律师讲到,此处的依据是2019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是指执行程序上的优先,即先保证投资人、被害人获赔,按比例获赔,再执行国家的没收财产刑。
“追缴涉案财产和没收财产,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刑事处置行为。”曾杰称,所谓追缴涉案财产,就是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的追缴;而没收财产,是对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进行没收;因此,涉案财产并不会和合法财产产生重合,但实际上,如果被害人的无法全额获得退赔,不足的部分,属于因被告人诈骗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就形成自然债务,这部分资金,就应该从被告人、被执行人合法财产中退赔,因此,依然要优先于没收财产刑的执行。
多起巨额非法集资案获一审判决
截至去年8月底,民间四大“高返天王”之称的钱宝网、雅堂金融、唐小僧、联璧金融均已崩盘,创始人被捕在案。这之中,钱宝网从2017年11月底涉案到今日一审判决宣判,经历了约一年7个月的时间,而这期间,是数百万名受害的投资人在苦等追赃挽损。
从2016年下半年相继爆出的上海快鹿、合肥e租宝、昆明泛亚、上海中晋四大非法集资案,也均在去年底一审宣判。从平台被查到公开审判,中间也经历了至少2年时间:
1、上海快鹿系案
2016年9月,上海长宁公安分局官方微博晚间发布案情通报,对“金鹿财行”和“当天财富”两家单位立案侦查,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2017年4月,上海公安经侦公布消息称,国际刑警组织在当年1月9日发布对“快鹿系”创始人施健祥的红色通缉令。2019年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快鹿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判决,对快鹿集团、东虹桥小贷公司、东虹桥担保公司分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亿元、2亿元、2亿元;对黄家骝、韦炎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徐琪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对周萌萌等其余12名被告人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9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这家资产规模曾高达百亿的民营集团非法集资骗局真相被揭开,涉案434亿,坑害数十万投资人152亿元。在业内看来,该案即使审判后,投资者追缴回投资资金难度也不小,多达近百个空壳公司一度便利快鹿集团掩护资金流出境外。
2、e租宝案
2018年9月,历时2年;遍布31个省;涉及115万人;涉案762亿、最终未兑付款项380亿的e租宝诈骗大案一审判决。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属于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处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罚金18.03亿;安徽钰诚控股集团罚金1亿元,共计19.03亿。对创始人丁宁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罚金1亿元;丁甸判处无期徒刑,罚金7000万元。对张敏等24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5年不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除了前期公安机关已经追缴的部分资金,股权,房产,车,黄金,玉石。追赃挽损工作仍在继续,最终将按比例发还给受害人。不过,由于此前e租宝管理层的疯狂挥霍,加上各种巨额罚款,一级按照法律规定的破产清算优先级需先偿还的罚金、银行贷款、债权等,投资者挽损艰难。
3、昆明泛亚案
2018年7月,“昆明泛亚案”涉案的昆明泛亚有色等四家公司以及单九良等21名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前,与昆明泛亚有色有关的四家授权服务机构共5名被告人已因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判决,涉案5人被判刑期在3至5年之间。经鉴定,截止2015年8月28日,泛亚有色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近1679亿元,涉及投资参与人员共计135060人,造成338亿余元人民币无法偿还。
今年3月22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昆明泛亚有色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亿元,对云南天浩稀贵公司等3家被告单位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亿元、五千万元和五百万元;对被告人单九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千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郭枫、张鹏、王飈、杨国红等20名被告人分别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4、上海中晋案
中晋案主角国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控人徐勤对外募集资金的方式主要是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名义。但中晋系突破监管部门对个人投资私募基金的诸多限制:大幅降低投资人门槛、理财产品5万元即可购入,且陆续成立多达220余家“合伙企业”,虚增旗下产业公司业绩自融,数额庞大的流动资金通过这些公司全部流进了“中晋系”自己的资金池。
2018年9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国太投资控股、实控人徐勤等10人集资诈骗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国太集团罚金3亿元;判处徐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陈佳菁等9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五年不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
随着严监管的推进,行业整顿洗盘,以及投资人的日益成熟,各类违规平台已被淘汰,但是正如“投机像山岳一样古老”,还是有各类平台换了一套外衣,从事非法行为。起底上述这些非法集资平台,一般难逃几大特征:高息高返,宣称低风险、高回报、稳赚不赔这一明显的反投资规律;自融和虚假标的;投融资模式缺陷,明显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做监管明令禁止的业务。而对于这些平台,投资人要警惕起来,一旦踩雷将是漫长的追偿等待甚至血本无归。
来源:券商中国作者:史安都
更多精彩內容,請登陸
財華香港網 (https://www.finet.hk/)
現代電視 (http://www.fin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