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28日讯,操纵市场、“老鼠仓”是市场痼疾。最高法、最高检28日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的范围,“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等。这对于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科创板改革有序开展,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刑法规定了联合、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自买自卖操纵(也称洗售操纵)等三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方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六种其他方法。包括“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也就是利用“黑嘴”荐股操纵;“重大事件操纵”,主要是指“编故事、画大饼”的操纵行为;“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恍骗交易操纵”(也称虚假申报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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