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税总局网站16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公告明确,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行备案管理。综合保税区完成备案后,区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综合保税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其中,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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