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华社讯】五洲国际(01369-HK)就之前发出的公告作出澄清,指由于记录错误,就先前公告所述第2项诉讼而言,该案件已于2019年8月6日开庭审理;及就先前公告所述第4项诉讼而言,本案的聆讯日期尚未确定。看完这一段确实更不清楚。大家再看有关当前本集团牵涉的多宗重大诉讼之最新进展,会清楚一点。
达情如下:
1.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债券纠纷提出的仲裁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宗仲裁申请人)于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一日就上海仲裁委员会的决议对本公司及其一间附属公司(统称为第一宗仲裁被申请人)提出申索,要求(其中包括)第一宗仲裁被申请人向第一宗仲裁申请人支付公司债券本金人民币54,500,000元连同其应计利息及违约金。本案的聆讯日期尚未确定,且仲裁程序仍处于早期阶段。
2.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债券纠纷提出的诉讼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宗诉讼原告)于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三日对本公司一间附属公司(第二宗诉讼被告)提出申索,要求(其中包括)第二宗诉讼被告向第二宗诉讼原告支付公司债券本金人民币20,500,000元连同其应计利息及违约金。因第二宗诉讼被告向有关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故案件仍未开庭审理。
3.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债券纠纷提出的诉讼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宗诉讼原告)于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三日对本公司一间附属公司(第三宗诉讼被告)提出申索,要求(其中包括)第三宗诉讼被告向第三宗诉讼原告支付公司债券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连同其应计利息及违约金。因第三宗诉讼被告向有关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故案件仍未开庭审理。
4. 华溢之星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就公司债券纠纷提出的诉讼华溢之星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第四宗诉讼原告)于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对本公司三间附属公司(统称为第四宗诉讼被告)提出两宗申索,要求(其中包括)第四宗诉讼被告向第四宗诉讼原告支付:(i)公司债券本金人民币46,140,544.59元连同其应计利息及违约金。因第四宗诉讼被告向有关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故案件仍未开庭审理;及(ii)公司债券本金人民币18,359,455.41元连同其应计利息及违约金。诉讼各方现正处于和解过程中,因此法院仍未开庭审理。
由于截至本公告日期,以上仲裁及诉讼均未有裁决。股份已自2018年9月3日上午九时正起暂停于联交所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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