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华社讯】创达科技控股(01322-HK)公布,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50章)第211B条提出申请的最新情况的更新诚如该公司于日期为2019年4月16日的公告中所披露,新加坡高等法院下令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50章))第S211B(1)条,授予该公司、CW Advanced Technologies Pte. Ltd.和CW Group Pte. Ltd.(三名申请人)的第S211B条延缓偿付令被延长至2019年9月30日或直至进一步命令。
三名申请人于2019年9月16日在新加坡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进一步延长第S211B条延缓偿付令至2020年1月31日或直至进一步命令。该申请已于2019年9月23日被审理,新加坡高等法院下令(其中包括):1.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50章)第S211B(1)条及根据新加坡高等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的命令,及根据新加坡高等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的命令,及根据新加坡高等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的命令,授予三名申请人的第S211B条延缓偿付令被延长至2020年1月31日;2. 第S211B条延缓偿付令适用于新加坡任何人或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内的任何行为,无论该行为是否在新加坡还是其他地方。为免误会,(a) 就该公司而言,此第二段不适用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及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及/或由或代表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或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于新加坡境外所采取的任何行为;(b)就CW Group Pte. Ltd.而言,此第二段不适用于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及/或由或代表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在新加坡境外所采取的任何行为;及(c)就CW Advanced Technologies Pte. Ltd.而言,此第二段不适用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及/或由或代表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在新加坡境外所采取的任何行为;如任何情况使得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及/或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变为属于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内,则三名申请人均可各随时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出申请;及3.三名申请人及任何债权人有权随时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进一步或其他指示(如需要)。
应该公司要求,该公司股份已自2018年7月11日下午三时二十二分起暂停买卖。股份买卖将继续暂停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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