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华社讯】兴业太阳能(00750-HK)公布,本通知所用词汇与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的解释性声明具有相同涵义,解释性声明乃有关中国兴业太阳能技术控股有限公司与安排债权人之间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第670至674条提出的协议安排,以及本公司与安排债权人之间根据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第99条提出的协议安排。
谨此通告,香港高等法院与百慕达最高法院分别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与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发布命令,分别指示召开本公司的安排债权人会议,以审议并酌情批准香港安排与百慕达安排。安排会议将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7:00(香港时间)/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7:00(百慕达时间)在凯易律师事务所的办事处举行, 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中15号置地广场告罗士打大厦26楼。 百慕达的安排债权人将能够透过在Zuill & Co的办事处举行的电话会议参加安排会议, 地址为Continental Building, 25 Church Street, Hamilton, Bermuda HM 12。
所有安排债权人均应在相关地点和时间参加安排会议,可亲身(如果是公司,则由正式授权代表)或由代理人出席。安排债权人可亲身(如果是公司,则可委任正式授权代表)投票或代理人代其投票。票据安排债权人可透过填妥账户持有人函件的第二部分委任代理人在安排会议上投票,DB债权人可通过填妥索赔通知书的第二部分委任代理人在安排会议上投票。票据受托人已承诺在安排会议上不对票据行使任何投票权。每名安排债权人(或(如果是公司)其正式授权代表)或代理人均须在安排会议开始之前登记其出席安排会议。 安排会议的相关登记将在安排会议日期于预定开始时间下午7:00(香港时间)之前至少一个小时开始, 而每名安排债权人(或(如果是公司)其正式授权代表)或代理人须在会议开始之前已完成登记。为对该等协议安排投票并出席(亲身(如果是公司, 则由正式授权代表)或透过代理人) 安排会议,安排债权人须确保账户持有人函件或索赔通知书(如果是DB债权人)已按照征询函中规定的指示填妥并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10:00(香港时间)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10:00(百慕达时间)前提交给资讯代理。
该等协议安排的记录时间为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10:00(香港时间)/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10:00(百慕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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