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美国商业资讯)-- Calfee, Halter & Griswold LLP近期代表一家香港客户,就美国纽约南区破产法院针对西尔斯控股公司(Sears Holding Corporation)及其关联债务人的第11章破产案所下达的命令提起上诉。
Calfee向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提起该上诉,旨在维护其客户的利益。该客户是一家亚洲供应商,曾在西尔斯申请破产前20天以及申请破产后向西尔斯实际运交了货物。根据联邦破产法,这些债权应享有管理费用优先权,并且必须根据重整计画全额支付。亚洲供应商本来可在向美国西尔斯交货前,於跨越海洋时即停止运送货物,但是现在却因西尔斯主张并被破产法院在近期裁决中采纳的结果而面临严重伤害。
Calfee业务重组与破产业务组共同主席兼合伙人、亚洲供应商客户首席律师H. Jeffrey Schwartz表示:“我们认为国会的本意是,对於运交货物且其货物已在收货方申请破产前以及申请破产之时和之后收到的供应商,他们的债权应以类似方式处理并作为管理费用支付。上诉的主张指出,西尔斯和破产法院应用《破产法》的方式,对类似状况的债权有差别待遇。”
上诉书中指出,尽管在该破产案件开始时,西尔斯提出要求并且破产法院明确批准,对在破产申请日期及之后根据申请前的订单而向西尔斯交货的供应商进行管理费用优先处理,但是西尔斯随后反对该项优先处理,并要求破产法院改变做法,将这些债权当作一般无担保债权处理。如果西尔斯成功去除这些债权的优先权,将这些债权当作一般无担保债权,在破产案件中获得的赔偿可能会很少。
Schwartz表示:“正如第叁巡回上诉法院近期就破产案提交前20天所运交货物的裁定,有价货物运交给破产客户并被破产客户实际收到的日期决定此类债权的优先权,并且对《破产法》的解读方式应协调授予管理费用优先权的各子项规定,而不应产生荒谬的结果。”
对於在申请破产前数周甚至数月从中国或其他亚洲国家出货、并且在正常情况下通常会在收货方申请破产后就实际运交的货物收到全额付款的亚洲供应商而言,对债权优先权问题的澄清至关重要。如果Calfee的客户在上诉中胜诉,确认在收货方申请破产之日及之后20天向客户实际运交货物享有债权的管理优先权,此将为所有外国供应商(特别是亚洲供应商)树立有利的先例。
关於Calfee, Halter & Griswold LLP
Calfee, Halter & Griswold LLP是提供全方位服务的企业业务律师事务所,在克利夫兰、哥伦布和俄亥俄州辛辛那提、印弟安纳波里斯、纽约和华盛顿特区的各个办事处拥有160多名律师。Calfee被Chambers USA认可为银行和金融、企业/购并、员工福利和高阶主管薪酬、一般商业诉讼、智慧财产权、劳工和就业以及房地产领域的一流律师事务所,并被Chambers HNW认可为私人财富法领域的一流律师事务所。该事务所为中西部、全国和全球的客户提供企业重组和破产、商业和公共金融、企业和资本市场、员工福利和高阶主管薪酬、遗产和继承规划与管理、政府关系和立法、智慧财产权、劳工和就业、诉讼、公用事业监管以及房地产方面的服务,还透过其顾问公司Calfee Strategic Solutions和Calfee Zoning为客户提供服务。Calfee是Lex Mundi的创始成员,透过独立律师事务所网路提供国际代理,这些独立律师事务所可以利用100多个国家的21000名律师。有关更多资讯,请造访Calfe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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